卡路里没空烧,转让健身卡遇上糟心事
□通讯员 骥景轩
生活水平在提高,市民对美丽、健身的消费在加大。在健身房工作人员介绍下,不少市民办理了健身卡。“健身卡”其实质是一种“预付卡”,某些商家动员顾客办理冲业绩时,还推出一些优惠便利服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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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往往还存在一种现象:卡是办了,但是没空去燃烧卡路里了。2022年,靖江市公安局就接到多起健身卡消费纠纷报警,焦点集中在健身卡的转让上。
2022年6月,岚岚(女,化名,某大学在校生)放假回到靖江,在步行街某健身房办了一张两个月的短期健身卡。去了两三次后,岚岚因故不能再去健身,便把这张健身卡给了自己的堂姐琳琳(化名)。
谁知,该健身房工作人员告知琳琳,她不能持岚岚的这张健身卡在此消费,除非她自己重新办卡。多次协商无果后,7月7日,琳琳向靖江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报了警。在民警的沟通协调下,琳琳交纳了50元过户手续费,该健身房才同意将岚岚名下的这张健身卡过户给琳琳使用。时隔一天,城西派出所又接到了该健身房类似的警情。7月8日晚上,市民于女士报警称,她被这家健身房骗了。
于女士是名瑜伽爱好者。2021年5月28日,工作人员告诉她,瑜伽课即将开办。于是,她在这家健身房以1800元的价格办理了一张两年卡。办卡之后,于女士去了该健身房几次,但未发现有瑜伽课。因为没有瑜伽课程,于女士也就未再去健身,该健身房也未有工作人员通知她可以去上瑜伽课。
2022年暑假,正在上大学的女儿璐璐(化名)回到靖江,拿着于女士的健身卡去消费。但工作人员告诉璐璐,必须要本人持卡才能来上课。7月8日晚上,于女士来到该健身房理论,认为他们明显存在欺诈行为,要求办理退卡。该健身房负责人也向民警诉说自己的理由:健身卡实名制,只能本人使用,如果要换成她女儿来,需要交纳240元的过户手续费。而他们的瑜伽课一直是正常上的,于女士没有接到上课通知,是因为去年为于女士办健身卡的工作人员已经辞职,于女士没有来上课,是她本人的责任。在民警的调解下,最终该健身房和于女士达成协议:于女士不再退卡,健身房同意此卡可以由其和女儿共同使用,直至有效期为止。
网友断案
健身卡的使用问题引起了网友的热议,大多数网友都认为,健身房可以退卡、补卡或者更换卡的持有人。很多网友对办卡多了一份警醒,认为办卡之前应该三思,也有网友建议办卡后遇到消费纠纷,应该向“消费者协会”或者主管部门投诉。
网友“沐辰”:我遇到过类似的情况,办“合规”的卡,还是自己多注意细节,有些事要提前写好,而不是讲好。
网友“夏末秋凉”:健身者在办卡时应三思啊!以免后期带来不必要纠纷。
律师点评(节选)
江苏三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曹新亚
根据《民法典》的有关规定,消费者的转让行为无需得到健身中心的同意,只需通知转让行为即发生效力,健身中心无权对消费者转让会员卡的权利进行禁止或设置限制。而且,消费者在转让权利后并未增加义务人的义务,应当允许消费者享有自由转让的权利。
但是,健身俱乐部和会员之间签订了协议的话,就是一种合约关系,健身卡是否可以转让,以及健身卡转让费的收取,还要看是否符合双方协议规定。
因此,收取转卡费这一行为是否合理,关键要看会员在办卡时与健身房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有无事先明确。如果合同中已约定,“转让需交付一定数额费用”等条款,那么会员在提出转卡要求时,就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处理。
如果健身中心不允许转让或收取巨额的转卡费,就是典型的“霸王条款”,已经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。
法制员点评
靖江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法制员
陆春燕
消费者与健身房的合同关系自签订合同时确认,根据消费者提供的合同中可见,合同针对转卡情况做了明确的相关规定说明。综合考虑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及健身房经营管理角度,有合同约定的可根据合同约定内容履行(排除合同中禁止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霸王条款),但签订合同时,健身房应针对合理限制消费者权利的一些条款履行特别提醒义务,避免格式条款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。
民警处置
靖江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民警
陆宏杰
民警至现场后,将双方当事人分开,并了解大致情况。一方当事人要求全款退卡退钱,但是另一方表示不同意,不过可以为其办理转卡,转卡需要收取20%的转卡费。而对于这一费用,一方当事人拒绝支付,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,确实需要支付一定的转卡费用。最终在民警的调解下,双方都达成了可以接受的约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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